Thursday, February 23, 2012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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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

Created Date  10/15/2007 View Numbers  2121 Return

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

在1999年出台的基本医疗定点管理办法中,国家规定了四项原则,即保证用药品种和质量、引入竞争、方便就医购药、便于管理,我比较看重的是第二项。
至于资格,则规定了六项,即合法经营并健全完善质量保证制度、执行价格等政策并年度监督检查合格、及时满足供药需求且24小时提供服务、药师在岗与营业人员上岗资格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。
全国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目前大约有3万家左右,定点医疗单位是5万家左右。从1999年开始至今,定点药店数量却一直发展不起来,其中有几个问题:第一个是处方流不出来,包括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,都要求医疗机构不得限制处方外流,但作用相当有限;再一个就是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量有限,有些地方甚至把这笔钱弄到存折里,变成了个人的钱,保障作用并不特别突出;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定点经办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谈判机制没有形成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一个国家的机构,应该代表国家的利益,但实际上需要维护的是所有参保人的利益,此时定位就会发生混乱。所以下一步包括探索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统一管理,经办机构如何定位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。

药店的发展下一步可能面临很好的机遇——自我药疗在中国发展很快,不管药监局出了多少问题,但是分类管理制度的出台和完善,对药店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。当然,还有挑战,而这来自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。现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思路已经很清晰了,就是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民。随着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,医疗保障水平将逐步提高,现在国内是只管门诊大病和住院,从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,都是从大病起步逐步发展到门诊,最终发展到不光管门诊、管病的问题,而且住院和得病期间的工资都是由社会保险支付,这是发展的趋势。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话,应该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实现。